新规鼓励回购行为
监管层选择在当前时点对上市公司回购程序作出放松管制性的重大调整,这传递出怎样的政策信号?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该规定实际上是上周出台的三大利好举措之一:国资委鼓励央企回购及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完善与延续。其中,增持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而回购则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自身的行为。
民生证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张志民认为,上市公司回购在欧美等成熟市场是十分常见的行为。2007年,标普500的成份公司共动用5900多亿美元进行回购,这一数据甚至高于这些公司2007年的盈利总额。像IBM、思科这些著名的蓝筹企业也都有规模不小的回购计划。但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回购始终只有零星个案,这与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回购的制度限制也有一定关系。对比新旧两种回购制度可以发现,新规定明显增强了上市公司回购的自主性。这意味着当上市公司认为公司的市场价值被低估时,就可以实行回购操作,回购的股份可以注销,也可以保存起来用于鼓励激励等用途。
还有后续利好值得期待
对于当前市场投资者来说,无论上周五是否进行了加仓操作,市场未来的反弹力度和持续性都是最值得关注的焦点。分析人士认为,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宏观经济的基本面因素将决定市场是反弹还是反转的基本趋势;而后续政策的力度则将决定反弹的强度及持续性。
东方证券的最新研究报告认为,在外部金融环境剧烈动荡,中国经济短期增长趋势不明朗的前提下,市场期待继资金救市政策之后更多地辅以经济救市、制度救市措施的出台,以确保相关政策能得到市场的正确理解。
业内认为,未来可以期待的利好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直接针对股市的政策等多个方面,例如,从上周的“二率双降”开始,进一步调整现有的从紧货币政策,放松市场银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增值税进行转型改革,通过税收制度的变化,间接增加企业的利润;推出融资融券、规范大小非减持等。
海通证券认为,对股市或经济实际“政府危机干预”是各国政府在危机时期的通用做法。近期,美国金融动荡巨浪再起,美国政府已经采取了危机干预的措施。而美国金融动荡的巨浪也不可避免地波及中国、伤及中国,我国管理层较为及时地采取了“危机干预”的救市措施,有利于阻止当前汹涌的跌势,挽救已处于崩溃边缘的市场信心。
【本报讯】(记者 王欣)上周推出的强力救市措施正以意想不到的速度进行完善、配套:昨天下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放松了对上市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行政管制,以市场化的“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取代了此前的“备案式行政许可制”。业内认为,由政策性利好引发的市场反弹仍有望延续,但反弹强度及持续性取决于基本面因素及后续利好措施的强度。
上市公司回购走向市场化
昨天公布的“补充规定”对上市公司的回购程序作出了重大调整。根据新规,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以后,只需向证监会及交易所备案,同时就可以公告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不需再等待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而2005年起实施的原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回购实施“备案式的行政许可”,要求上市公司备案之后20个工作日,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后才能实施。
在放松行政管制同时,此次补充规定还提高了市场操作透明度,强化上市公司在回购整个过程中的分阶段报告、公告义务。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后、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时,需在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还须公告实施情况。
为了防止操纵股票交易价格和内幕交易,新规还借鉴国际经验,对回购价格和回购时间做出限制性规定。如要求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回购股份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和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并且明确了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
考虑可能影响回购价格的因素,补充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布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回购股份完成之日后的30日内不得公布或实施现金分红方案,且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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